合作“挖矿”合同无效,法院驳回57万索赔

合作“挖矿”合同无效,法院驳回57万索赔

【法院明确:“挖矿”合同无效,57万出资款索赔被驳回!虚拟货币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】

近日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合同纠纷案件,引发广泛关注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“挖矿”合同无效,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📌 案件回顾:

2023年,胡某与周某、李某、彭某达成口头合作协议,由胡某出资购买“挖矿”设备,设备由周某参股的某科技公司代为采购、安装并提供托管运营服务。胡某每月需按收益的10%向该公司支付托管管理费。

胡某总计支付555,082元用于购买设备,其中包括:
– 通过虚拟货币APP支付的55,000美元(折合人民币357,082元)
– 银行转账198,000元

然而,2023年11月,设备硬盘发生丢失。2024年,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,起诉周某等四名被告,要求返还57万元出资款。

⚖️ 法院判决依据:

1️⃣ 合同无效:法院指出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号)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本案中,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“挖矿”,且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、结算管理费,损害了法定货币地位,违背公序良俗,因此委托合同无效。

2️⃣ 损失索赔不成立:法院认为,虚拟货币交付不具备强制执行性,且无法折价;同时,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始硬盘数量、丢失数量及实际损失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💡 案件警示:

此次判决再次明确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及相关业务活动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行为,相关合同不受法律保护。投资者若参与此类活动,不仅面临资金损失风险,还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。

法院提醒公众: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,维护金融秩序稳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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